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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虚假财务报告刑罚加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日期:2020.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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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将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修改为:“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前款规定的公司、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实施或者组织、指使实施前款行为的,或者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前款规定的情形发生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犯前款罪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单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修订前为:第一百六十一条 【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案例:财务总监参与财务造假,以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
一、案件事实和基本情况
(一)案件当事人
1.公诉机关:广东省梅州市人民检察院2.被告人:郑长春3.被告人:孙凌云4.被告人:华莲君5.被害单位:广东超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案件基本情况
2010 年 6 月 18 日,被告人郑长春在深圳市注册成立深圳市贝尔信智能系统有限公司,经过多次增资及股权变更,郑长春成为贝尔信的控股股东,并担任法人代表、董事长,被告人孙凌云担任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被告人华莲君担任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2015 年 7 月,在公司洽谈投资贝尔信时,为了尽可能提高公司估值,获取公司高额的认购对价,郑长春、孙凌云和华莲君通过虚假业绩,制造贝尔信业绩和盈利均持续增长的假象,并在公司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进驻贝尔信进行尽职调查的过程中,向第三方中介机构提供虚假财务资料,致使中介机构出具了错误的报告。
2015 年 8 月 13 日,公司与贝尔信签订了《关于深圳市贝尔信智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之增资协议》(以下简称“增资协议”),同月 25 日,公司按照《增资协议》将向 1.8 亿元增资款转入贝尔信公司账户。此后,在贝尔信不具备合同履行能力的情况下,郑长春、孙凌云和华莲君继续采用编造虚假工程项目、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手段,虚增收入和利润,虚构 2015 年度和 2016 年度完成了承诺业绩的事实。期间,郑长春通过实际控制的非关联公司账户走账,陆续将公司的增资款转出公账,用于还个人房贷、投资和还个人商贷等,并将部分公司增资款转给孙凌云、华莲君。
该案由梅州市公安局梅县区分局立案侦查后并移交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郑长春、孙凌云、华莲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被害公司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郑长春、孙凌云、华莲君的罪名成立。
二、案件判决情况
2020 年 11 月 30 日,梅州中院出具《刑事判决书》((2019)粤 14 刑初 20号),判决如下: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长春、孙凌云、华莲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被害公司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郑长春、孙凌云、华莲君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郑长春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孙凌云、华莲君系从犯,依法从轻处罚。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郑长春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济南培训资质代办公司、 济南教育培训资质代办、 济南代办培训学校资质
二、被告人孙凌云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 60 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 2018 年 9 月 8 日起至 2029 年 9 月 7 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 30 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华莲君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50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 2018 年 9 月 8 日起至 2029 年 3 月 7 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 30 日内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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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依法追缴被告人郑长春转至被告人华莲君妻子帅勇霞名下的资金 318 万元,帅勇霞已主动归还 70 万元,还剩 248 万元。
6、依法追缴被告人郑长春转至被告人孙凌云妻子张波名下的资金 400 万元,张波已主动归还 190 万元,还剩 21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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